江蘇省模具行業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江蘇省模具行業協會(簡稱江蘇模協)英文譯名為JIANGSU DIE & MOULD TRADE ASSOCIATION(縮寫JSDMTA)。
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省模具行業及與模具行業有關的企業、研究院所、大專院校、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按自愿原則組成的全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:在模具行業、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,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和為政府服務,維護國家、行業和會員的利益,把會員組織起來,調動一切積極因素,促進我省模具工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。
本團體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
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******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******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******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。本團體與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脫鉤后,依法獨立運行。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團體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、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。
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鳴新中路26號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:
(一)接受政府委托開展行業調查研究,掌握行業動態,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訴求,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建議;
(二)協助有關部門制訂、修訂模具產品的國家(行業)技術標準(規范),推進企業的標準化工作,不斷提高模具行業的標準化、專業化、信息化、商品化水平;
(三)開展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,組織開展新技術、新產品、新工藝等科技成果鑒定及推廣工作;
(四)依照有關規定創辦會刊和網站,宣傳、貫徹、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,為會員提供法律、政策、技術、管理、市場等信息,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行業綜合信息;
(五)聯系、組織有關院校和模具人才培訓機構,組織開展會員單位模具技術工人、工程技術人員、管理人員的培訓,不斷提高模具企業職工素質;
(六)參加與行業相關的法規、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訂,參加涉及本行業的政府重大決策聽證會、論證會、咨詢會等,宣傳和貫徹實施行業發展規劃;
(七)推進誠信建設,加強行業自律,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規約,規范會員行為,監督會員依法經營,維護市場秩序;
(八)組織會員聯合開拓國內外市場,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臺,加強與各省市模具協會的聯系,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,指導、規范和監督會員單位對外交流活動,主辦或參與籌辦行業論壇,組織舉辦模具及相關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、交流會和出國考察等活動,為有關企業間的技術、經濟合作牽線搭橋;
(九)根據市場、行業發展和企業的需求,參與行業內技術、質量等的認證和仲裁工作;
(十)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國模具工業協會委托的任務,開展相關工作;
(十一)開展有益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團體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
(三)團體會員須是模具企業和與模具有關的企業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;
(四)個人會員應是模具行業有較豐富經驗、熱心行業工作的專家、工程技術人員。
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,填寫入會登記表;
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——秘書處頒發會員證(牌)。
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團體的活動;
(三)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;
(四)對本團體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團體章程;;
(二)執行本團體決議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;
(五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
(六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,并交回會員證(牌)。會員如果兩年不履行義務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、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,會員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、修改會費標準及交納辦法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監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;
(四)選舉或者罷免理事、監事;
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六)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;
(七)決定終止事宜;
(八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 50 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議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、監事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%;
其它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過半票數表決通過。
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理事人數為會員的30%。
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四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五)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;
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,報理事會備案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三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四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五)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注銷;
(六)根據會長的提名,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;
(七)根據會長的提名,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;
(八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70 %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時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 50 %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第三節 負責人
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六)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;
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
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領導理事會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三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并提交理事會決定;
(五)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四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
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。
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。
第四節 監事
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1名。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
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、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三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會議,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(三)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,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。
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,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。
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;
(二)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。
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本團體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,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
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
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(一)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(二)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;
(三)發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,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。
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,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,負責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。
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23 年 6 月 13 日第八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。
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江蘇省模具行業協會
2023.6